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撰写的以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下简称学位论文)。
第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定义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指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数据与体系等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1.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行为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在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检测时,“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5%的;
5.伪造、篡改实验或分析数据与体系的;
6.其它由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论文作假问题的处理机构和相关处理程序
1.学位论文的审查
各二级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二级学院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发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将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书面上报至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
2.举报受理机构
若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可向相关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举报,必要时可直接向教务处举报。
3.举报要求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以便调查处理。
4.认定机构
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举报,由二级学院审核,并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校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
5.争议解决
举报人或当事人对相关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对于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在论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在论文送审、答辩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作假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或重新撰写论文。学生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的学位论文必须重新检测,并视最终检测结果做出正常答辩、推迟答辩、取消答辩等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论文作假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作假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作假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发生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多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指导教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各自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作假行为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所制定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仅针对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细则处理范围内。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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